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八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因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如果缴纳过税款后专票丢失,按现行规定办理了丢失手续,后续开具了红字专用发票,可以申请退还税款吗?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售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可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税款。
日期:2019-09-27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4日20:00至10月29日24: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10月24日20:00至10月29日24:00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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